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朝辦發[2012]51號)的精神要求,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提升人才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工作項目管理按照公開透明、注重創新、務求實效的原則,堅持分類管理、全程監督、專家指導,鼓勵區域內各類組織廣泛參與,確保工作項目有效實施,推進人才工作創新。
第二章 申報范圍
第三條 區屬各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朝陽區納稅的企業和登記注冊在朝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申報。
第四條 中央和市屬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可與第三條所述部門單位聯合申報。
第三章 項目設置
第五條 人才工作項目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各項人才工作。分為三類: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并依據項目類別進行資助。
第六條 重大項目是指涉及人才工作全局或對推動全區人才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人才工作項目。每年不超過5個,每個項目給予20至30萬元資助。
第七條 重點項目是指各單位圍繞本系統、本單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研究確定,對全區人才工作有一定影響的人才工作項目。每年不超過10個,每個項目給予10至15萬元資助。
第八條 一般項目是指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的人才工作項目。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0個,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3萬元資助。
第九條 經費撥付采取分期撥付和一次性撥付兩種形式。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資助經費一次審定、分期撥付;一般項目資助經費一次審定、全額撥付。
第四章 立項評審
第十條 各單位根據全區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人才工作要點,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于每年5月前申報當年的人才工作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一年。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申報跨年度項目。
第十二條 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立項評估論證后,確定本年度人才工作項目及項目類別。
第十三條 項目經評估確立后,區人才辦向各項目實施單位發送立項反饋書。
第五章 組織實施與跟蹤檢查
第十四條 每年5月至次年3月為項目組織實施與跟蹤檢查階段。區人才辦將依據項目立項情況實施分類管理。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由區人才辦負責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目責任單位組織實施。
一般項目由區人才辦會同有關工委和部門負責跟蹤檢查落實情況,各項目責任單位具體實施。
第六章 驗收評估
第十五條 每年3月至5月為上年度項目驗收評估階段。成立由人才工作、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等方面專家人才組成的驗收評估小組,負責對人才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并提出評審方案。驗收評估以項目立項時規定的內容、完成時限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依據,重點評估項目完成質量和取得的實際效果。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驗收評估的程序:
1、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責任單位每年2月下旬向區人才辦提交上年度項目結題報告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研究報告、文件、制度等。
2、區人才辦依據項目評審材料,提出驗收評估安排建議。
3、區人才辦選擇相關領域專家組織成立項目驗收評估專家組,進行驗收評估。
4、驗收評估小組采取會議評議方式開展工作,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總結匯報,審查項目驗收評估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寫出評估驗收報告。
5、區人才辦根據驗收評估結果,結合平時跟蹤檢查的情況,對項目責任單位完成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對驗收評估合格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撥付資助剩余款項。
第十七條 設立“年度創新項目”,對人才工作創新性、突破性較強的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經專家評審認定后,評為年度人才工作創新項目。評定數量分別不超過重大、重點項目總數的20%,支持金額不超過原資助金額的50%。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驗收評估的程序:
1、一般項目責任單位每年2月下旬向區人才辦提交上年度項目結題報告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研究報告、文件、制度等。
2、區人才辦根據項目評審材料,組織驗收評估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評估,并結合平時跟蹤檢查的情況,對項目責任單位完成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九條 設立“年度優秀項目”,對完成效果較好、成效突出的一般項目,經專家評審認定后,評為年度人才工作優秀項目。評定數量不超過一般項目總數的50%,支持金額不超過2萬。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資助經費從年度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堅持??顚S?,嚴格按照財務規定,做好資金的管理使用。區人才辦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并會同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延期制度。各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驗收評審時未按時完成上一年度的人才工作項目,或經驗收評審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需向區人才辦提出項目延期申請,延期時間最長為一年,同時,暫停該單位或部門后續項目申報工作,待上一項目驗收通過后,方可繼續申報。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負責制。各項目責任單位需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的項目應認真組織實施,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條 實行項目管理日常聯系制度。各項目責任單位應指定1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絡、信息溝通,及時報送工作信息,包括工作進展情況、階段性成果、工作中的經驗、問題分析和建議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信息報送情況,將作為項目驗收的一項重要考核評估指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陽區人才工作項目管理辦法》(朝人才發[2010]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朝陽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